高級中學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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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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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13條,高級中學設立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個部門,每個部門都有一位主任,這些主任由校長從專任教師中聘任兼任,並代表校長主持整個學校的教務、學生事務和總務事項。 參考資料: - 高級中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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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