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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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校長之辦學績效及年度成績予以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結果之通知、考核結果之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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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校長之辦學績效及年度成績予以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結果之通知、考核結果之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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