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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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高級中學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現職公立高級中學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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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12-1條的規定,現職高級中學校長如果具有教師資格並願意回任教師,可以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直接分發到學校任教,不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 如果現職公立高級中學校長沒有經過遴聘或者沒有教師資格,不能回任教師的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符合退休條件並願意自願退休的人,可以准許其退休。 2.不符合退休條件或者不願意自願退休的人,根據其意願和資格條件,可以優先輔導轉任其他職位。 資料來源:《高級中學法》第12-1條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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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