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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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任之。 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其遴選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高級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其任期及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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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高級中學法第12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根據這條法條,高級中學需設置一名專任的校長,負責綜理校務。如果校長獲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許可,也可以在本校或其他學校兼課。 2. 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任之。 根據這條法條,高級中學的校長遴選方式根據學校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的學校的校長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從合格人員中進行遴選聘任;私立學校的校長則由董事會從合格人選中進行遴選聘任。 3. 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其遴選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根據這條法條,校長的遴選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來辦理。遴選聘任的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制定。 4.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根據這條法條,依照師資培育法的規定所設立的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該大學校長從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5. 高級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其任期及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根據這條法條,高級中學的校長應採取任期制度。校長的任期及考評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制定。 根據上述釋義,我們可以看到高級中學的校長遴選方式和任期制度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和遵循的程序。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校長的資格和遴選過程的公平性,以及確保校長的任期制度能夠適當地管理校務。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01) 2. 師資培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01)
- 行政機關名詞
- 師資培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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