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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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為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理各種教育實驗;其教育實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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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11條的規定,高級中學可以為了特殊需要和提高教育素質而進行各種教育實驗。這些教育實驗的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制定的。換句話說,高級中學在進行教育實驗時必須先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並且必須遵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定的相關辦法。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高級中學的教育實驗是符合教育政策和教學品質要求的。舉個例子來說,一所高級中學希望實驗一種新的教學方法,他們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且根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辦法進行相應的教育實驗。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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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