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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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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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10條,高級中學應該根據學生的能力、性向和興趣來輔導他們的適性發展。具體的輔導辦法由各相關的教育行政機關來定。由於該問題只涉及一項條文,並沒有涉及具體的款項,因此無法提供與此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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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