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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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學法第9條規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必要時可以進行編定。這表示教科用書的審定和編定權限歸屬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審定和編定特定的教科用書。這一規定旨在確保高級中學的教科用書符合標準和教學需求。然而,具體的審定和編定程序和要求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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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