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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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及前條完全中學之設立及核准程序,依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者,附設部分之課程及設備標準,並分別適用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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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法第8條規定了高級中學的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的制定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些標準是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的。同時,根據第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如果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那麼相應部分的課程和設備標準將適用於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學法(最新修訂日期:2013年8月3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8 2. 中華民國學校課程標準綱要- https://depart.moe.edu.tw/ed2200/News_Content.aspx?n=F63F92D8302F4E4B&s=8BED8047F165724E
-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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