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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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社區型中學,各級政府或私人得設立完全中學,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其學區劃分原則、修業年限、應修課程或學分、設備標準及畢業條件,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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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7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或私人有權設立完全中學以發展社區型中學。這些學校將提供學生統整學習的機會。然而,學區劃分原則、修業年限、應修課程或學分、設備標準及畢業條件等細節,則是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確定。這代表著各級政府或私人設立的完全中學,須遵守中央教育行政機關針對這些事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10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對於一般的中學校地面積最低要求是4公頃或40000平方公尺。此外,國中的教室數量要求是每學級至少有12間教室,每班至少23平方公尺的面積。墊高壓力路面的場地要求每年級至少要有1個。 參考資料: - 教育部(2021)。10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取自https://www.edu.tw/Download.ashx?u=C099FA78F8C7A6EB - 教育部公告(108)教育法第7條之1修正條文。取自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1E74BE392AF&s=A6044C6EE0F9C8B4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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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