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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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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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 6-3 條,高級中學有責任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詳細的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制定辦法。這顯示了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在高級中學保險方面的責任。此外,學生在申請理賠時,學校也有責任主動協助學生辦理理賠手續。同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應為所轄的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確保學生的安全。最後,前述保險相關的經費會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依照年度編列預算來支應。 參考資料: - 高級中學法:https://laws.moj.gov.tw/lawedu/lawread?lawid=FL006030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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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