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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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業務需要,就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定單位,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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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17條,高級中學可以根據學校的規模和業務需求,將第13條、第15條和第16條中所規定的單位進行分組辦事。根據目前最新的資料,筆者未找到具體的案例或資料,可以解釋這一條法規。
-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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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