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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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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業務需要,就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定單位,分組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17條,高級中學可以根據學校的規模和業務需求,將第13條、第15條和第16條中所規定的單位進行分組辦事。根據目前最新的資料,筆者未找到具體的案例或資料,可以解釋這一條法規。

  •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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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法第 17 條規定:「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業務需要,就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定單位,分組辦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