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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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學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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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21條,高級中學教師應該是專任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聘請兼任教師。教師的聘任應該按照教師法的規定辦理。當公立高級中學教師有缺額時,可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決議報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介聘,然後由校長直接聘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據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的介聘時,可以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來處理。介聘小組的組織、介聘條件和運作辦法,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定制。 根據教師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學教師的任命應該由校長聘任,並且應該符合教師法的規定。此外,教育部根據高級中學法的規定,制定了《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其中包括了教師的遷調和介聘等事項的規定。 例如,根據教育部公告的《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3條規定,教師的介聘事項應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介聘小組來辦理。同時,根據辦法第7條規定,介聘教師應該依據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並需要提供相關科類別的最近3年內1年以上的任教證明文件。 因此,高級中學法第21條規定了高級中學教師的聘任方式和介聘程序,並且還引用了教師法和教育部相關規定來作為參考。
- 教師法法規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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