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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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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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法第21-1條規定,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根據教育行政權限,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制訂有關高級中學教師成績考核的辦法,包括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定權限所訂定。 例如,根據教育部公布的「高級中學教師職前教育、職前輔導、在職進修及師資發展計畫經費核撥審查作業要點」,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規定教師的獎懲類別,例如根據教師的教學評鑑結果,給予相應的獎勵或懲處。又例如,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指定考核委員會的組成和任務,例如由主管教育機關、學校校長、教師等組成的委員會負責進行教師成績考核。教育行政機關還可以確定考核的程序,如何進行初核、覆核以及最終核定教師的成績考核結果等相關事項。 根據教育行政機關的訂定,這些規定將根據各學校的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執行。因此,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可能會因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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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