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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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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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22條,高級中學有權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而這些人員的遴選、介派和遷調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即教育部)訂定。 範例:例如,一所高級中學需要遴選一位軍訓教官來負責該校的軍訓課程。根據該校所在地的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即教育部)所定的遴選辦法,該校可能會舉行遴選考試或面試,評估應聘者的專業能力和教學經驗,最終選出一位合適的軍訓教官。如果該軍訓教官未來需要調職到其他學校,則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介派和遷調程序。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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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