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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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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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回答高級中學法第23條的問題,因為上述資料並未包含有關該法條的明確內容。在上述資料中,只提到了家長會代表的組成方式由各校自行決定,而未提及到其他與校務會議相關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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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