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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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學教育校班,準用本法之規定,並兼受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其適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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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法第29條規定了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而設立的高級中學教育校班,其適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這表示在國防部經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討論後,確定高級中學教育校班的適用範圍。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國防部教育訓練命令》或《高級中學法》等文件。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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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