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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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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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學法第6-1條,高級中學收取學生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這表示各地的教育行政機關有權力制定規定,決定高級中學收取學生費用的具體項目、用途、數額等。然而,我無法提供這個條文的最新修訂資料或相關範例。請查閱當地法律法規以獲取最新資訊。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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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