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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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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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6條的規定,高級中學分為普通高級中學、綜合高級中學、單類科高級中學和實驗高級中學四種類型。普通高級中學的主要特點是強調學生的通識能力,教學課程組織以基本學科為主。綜合高級中學則是將普通科目和職業科目結合在一起的課程組織,著重於學生根據能力、性向和興趣選修適性課程。單類科高級中學則是以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和性向明顯的學生發展潛能的學校。而實驗高級中學是為了進行教育實驗而設立的學校。普通高級中學可在特殊地區的同一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如果有國民中學部的普通高級中學,還可以在同一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學部。至於實驗高級中學的設立條件、程序和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制定具體辦法。 參考資料:高級中學法第6條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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