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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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設立,私人亦得設立之。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縣 (市) 立︰由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縣 (市)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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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5條的規定,高級中學的主體可以是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並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該條還規定了不同主體設立、變更或停辦高級中學的程序。 首先,國立高級中學的設立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其次,直轄市立高級中學的設立需要經過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再次,縣(市)立高級中學的設立需要經過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最後,私立高級中學在直轄市的設立需要經過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縣(市)的設立則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城市希望建立一所直轄市立高級中學,該城市教育行政機關首先會核定該高級中學的設立申請,然後將其報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備查。只有經過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定和備查,該直轄市立高級中學才算正式成立。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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