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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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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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4條,高級中學學生畢業需要修滿應修課程或達到一百六十學分,並且成績及格後,學校才能發給畢業證書。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制定。 舉例如下:一位高中學生修滿了所有應修課程並且成績及格,學校便會發給他畢業證書。而學生的成績如何評定則根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的考查辦法進行。
-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法規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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