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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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區學生進入高級中學就學,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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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3-1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可以進入高級中學就學,並不受前條有關名額和方式的限制。該條例規定了這些學生的招生名額、招生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原則以及其他相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這些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的辦法和政策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相關文件和公告。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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