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高級中學法第3條規定了高級中學的入學資格和修業年限。根據該法條,高級中學的入學資格要求是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且可以通過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進行入學。同等學力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義。高級中學的修業年限一般為三年。 至於高級中學的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和其他應遵行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商後制定具體的辦法。 根據教育部網站提供的資料,高級中學法第3條所提到的入學資格和修業年限的規定,是應用於台灣地區的相關學校法規。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學生具備適當的學力和能力,進入高級中學進行學習和培養。 參考資料: - 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earlyArth/earlySenHigAct.aspx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