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法第2條中規定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身份,包括中央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以及縣(市)政府。根據這條法規,這些機關負責監督高級中學的教育行政事務。例如,若有一所高級中學需要向教育部申請特定的事項,該校就應該遵從這條法規並向教育部進行申請。同樣地,如果一所高級中學位於直轄市或縣(市),則應遵從當地政府的要求和指示。以此為例,如果一所高級中學需要更改學校的組織結構或處理人事管理等一般性事務,則應該遵從相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定。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