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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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得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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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