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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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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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完全中學設立辦法第 6 條規定,在完全中學教育階段,學生的課程安排應遵循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或綱要的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則是根據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來安排學生的課程和學分。這意味著在教育法規定的範圍內,學生應按照相應的標準和規定進行課程的學習與學分的累積。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教育基本法、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或綱要,教育部相關法令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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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