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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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應審酌申復意見,於收受申復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駁回之決定或變更原審查決議為修正,並通知其依第九條之程序辦理。申復經駁回者,申請審定者得依原審查決議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公告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重編之決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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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了申請審定教科用書的程序和期限。根據該條規定,申請審定者在收到審查決議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在收到申復後的三十日內,可以作出駁回決定或者對原審查決議進行修正,並通知申請審定者進行相應的程序。如果申復被駁回,申請審定者可以根據原審查決議進行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經決議重編後重新申請審定的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的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關於本部公告期間的限制。同樣地,如果審定機關對教科用書進行決議重編,也不受本部公告期間的限制。 資料參考: -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1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申復名詞
- 審酌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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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