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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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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 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每冊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2 條,審定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同樣地,申請審定者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議並陳述意見。然而,每冊教科用書只能有一次此種申請和陳述的機會。 這條法條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無法依據參考資料提供相關的範例。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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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2 條規定:「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 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