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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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 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每冊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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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2 條,審定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同樣地,申請審定者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議並陳述意見。然而,每冊教科用書只能有一次此種申請和陳述的機會。 這條法條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無法依據參考資料提供相關的範例。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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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