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 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每冊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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