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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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書稿,應依下列程序審定: 一、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由審定機關發還申請審定者排印樣書。 二、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樣書,並於前款教科用書書稿發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送三套至審定機關。 三、申請審定者於印製前款樣書時,如發現有資料更新及內容勘誤之必要,應即通知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通知其修正已變更原審查決議內容時,申請審定者應即停止印製,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樣書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決議內容相符。 教科用書經審定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科目之教科用書應俟前一冊審定通過發給審定執照後,始得核發後冊審定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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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3條,教科用書的審定程序如下: 一、審查機構通過的書稿,將由審定機關發還給申請審定者以進行樣書排印。 二、申請審定者應根據審查機構通過的書稿印製樣書,并在前款書稿發還之日起180日內提交3套樣書給審定機關。 三、在印製前款樣書時,若發現資料需要更新或內容有錯誤,申請審定者應立即通知審定機關。當審定機關通知修正並更改原審查決議內容時,申請審定者應停止印製,並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理。 四、樣書將由審定機關核對以確認其符合審查決議內容。 經審定的教科用書將由審定機關發放審定執照。同一科目的教科用書應在前一冊經審定通過並發放審定執照後,才能核發後冊的審定執照。 參考資料: - 教育部 (民國106年)。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10026。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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