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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