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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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者應自審定之教科用書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套至審定機關備查。 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封面應印有本部或受委任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號。 申請審定者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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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5條,申請審定教科用書的人應在該教科用書的出版日期起算的六十天內,提供五本與樣書完全一樣的成書給審定機關保留作為備查。被審定通過的教科用書的封面應有本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的字號。申請審定的人不得提供未經審定的書稿給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的依據。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創作審查規程,該規程在2013年由教育部公告,作為審定高中教科書的依據。根據這個文件,審定高中教科書需要提供與樣書相同的成書給審定機關備查,並且被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應具有審定的字號。同時,該文件還明確表示申請審定者不得以未審定的書稿提供給學校作為選用教科書的依據。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創作審查規程,教育部公告,2013年4月2日。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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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