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審定者應自審定之教科用書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套至審定機關備查。 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封面應印有本部或受委任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號。 申請審定者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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