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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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屬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者,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隨時申請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第三年用書起,得於教科用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內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修訂後之次年及第六年用書,不得申請修訂。 三、以一學年一次為限,屬上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提出申請;下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至九月提出申請。 四、屬上、下學期均得採用之學期用書,應於前款所定期間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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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6條規定了教科用書的修訂程序和時限。根據該條規定,教科用書在執照有效期間內可以申請進行修訂,但除了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之外,修訂範圍不得超過總頁數的二分之一。修訂後的教科用書在次年以及第六年不得再次申請修訂。修訂的申請期限根據上下學期的不同有所不同,對於屬於上學期或全學年使用的教科用書,申請期限是每年的一月至三月;對於下學期使用的教科用書,申請期限是每年的七月至九月。此外,對於可以在上下學期均使用的學期用書,也需要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 根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日期:2021/04/02),其第16條內容符合上述描述。 根據本條規定,教科用書在執照有效期間內,可以申請進行修訂,但每年的修訂範圍不得超過總頁數的二分之一。此外,該法條也明確指出第三年用書起,可以申請修訂,但修訂後的次年以及第六年的用書不得再次申請修訂。至於修訂申請的時間,根據該法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上學期或全學年使用的教科用書應在每年的一月至三月提出申請,下學期使用的教科用書則應在每年的七月至九月提出申請。同時,對於可以在上下學期均使用的學期用書,也需要在上述期間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假設一本教科用書在2022年取得執照,有效期間為5年。根據第16條的規定,該教科用書可以在執照有效期間內的第3年起申請修訂,但修訂範圍不得超過總頁數的二分之一。例如,該書共有200頁,那麼在第3年時,可以申請修訂的範圍為100頁以內。而修訂後的書籍,在次年及第6年則不得再次申請修訂。 此外,該教科用書的修訂申請需要在特定的時間內進行。如果該教科用書是屬於上學期或全學年使用的,則需要在每年的一月至三月提出申請;如果是下學期使用的,則需要在每年的七月至九月提出申請。這樣可以確保教科用書的修訂工作按時進行,以及與學校的教學計劃相配合。 綜上所述,根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6條的規定,教科用書的修訂需要遵守一定的範圍和申請時間限制,以確保教科用書的品質和教學的適時性。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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