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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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用書之修訂,申請審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一式十份至十六份。 二、教科用書修訂稿及教師手冊一式十份至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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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7條,教科用書的修訂申請需要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以下文件: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一式十份至十六份。二、教科用書修訂稿及教師手冊一式十份至十六份。 這條法條規定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所需的文件,包括修訂計畫書和修訂稿及教師手冊。修訂計畫書是用來說明修訂的目的、方法和內容的文件,而修訂稿則是已經修改了的教科用書內容,教師手冊是用來指導教師如何使用教科用書的文件。 申請方要準備十份至十六份的修訂計畫書、修訂稿及教師手冊的副本,以供審定機構進行評估和審查。這些文件可以幫助審定機構了解修訂的內容和目的,並確保教科用書的質量符合相關的要求。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學校要修訂其數學教科用書,根據這項法規,他們需要填寫申請表並提供十份至十六份的數學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和修訂稿及教師手冊的副本。修訂計畫書中可以包含他們希望修訂的內容、修訂的目的以及修訂的方法。修訂稿則是已經修改了的教科用書的內容,而教師手冊則是提供給教師在教學中使用教科用書的指南。這些文件將被送交給相關的審定機構進行評估和審查,以確保修訂後的教科用書符合教學標準。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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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