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種類,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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