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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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種類,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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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8條,審定機關在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後,應在四十五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如果申請審定的書稿數量及內容較多,審定機關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十五日,但只能延長一次,並且需要通知申請審定者。根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審查決議的種類要依照該條的規定辦理。具體的例子和參考資料在上述文章中並沒有提到,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和參考資料。
- 審定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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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