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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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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段規定辦理,逾期者,應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六條所定期間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第19條條文。因此,無法進行逐條解釋與提供相關範例。

  • 第九條、第十條前段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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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段規定辦理,逾期者,應重新申請修訂,不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