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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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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審定機關不另行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當申請修訂的教科用書經過審查並通過決議時,審定機關不會另行核發審定執照。原有的審定執照的有效期限會被延續。

  • 審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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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