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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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並於前述書稿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成書五套至審定機關備查,版權頁應註明修訂版次及出版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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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2 條規定,申請修訂教科用書的申請者,在修訂獲得審定機關准許後,應按照審查決議通過的書稿進行印製。在書稿出版後的六十天內,申請者應向審定機關提供五套成書供備查,並且在版權頁上註明修訂版次和出版的年月。 參考資料:教育部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範例:例如,如果一本高中數學教科書需要進行修訂,申請者經過審定機關的審查並獲得准許後,應按照審查通過的書稿進行重新印製。在書稿正式出版的六十天內,申請者需要向審定機關提供五套成書作備查,同時在書籍的版權頁上清楚標明這是修訂版並註明修訂的年份與月份。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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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