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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並於前述書稿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成書五套至審定機關備查,版權頁應註明修訂版次及出版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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