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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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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審定機關應限期令其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3條,如果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教科用書的內容,審定機關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說明。如果申請審定者在期限屆滿後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審定機關應取消其審定執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教科用書的內容符合標準,並防止申請審定者在審定後任意更改內容。具體實例可能存在於教科用書經審定後發現內容有重大錯誤或與原始申請的內容不同,審定機關便會要求申請審定者提出說明,如果無法解釋或情節過重,則可能被廢止審定執照。根據最新法制資料,可參考教育部公告的相關文件以獲得更多詳細資訊。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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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審定機關應限期令其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