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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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3條,如果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教科用書的內容,審定機關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說明。如果申請審定者在期限屆滿後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審定機關應取消其審定執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教科用書的內容符合標準,並防止申請審定者在審定後任意更改內容。具體實例可能存在於教科用書經審定後發現內容有重大錯誤或與原始申請的內容不同,審定機關便會要求申請審定者提出說明,如果無法解釋或情節過重,則可能被廢止審定執照。根據最新法制資料,可參考教育部公告的相關文件以獲得更多詳細資訊。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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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