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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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如有利用他人著作,申請審定者應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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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4條,申請審定教科用書時,如果使用他人的著作,申請者應該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申請者必須尊重著作權法的規定,並確保對他人著作的使用符合法律要求。 參考資料: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108年5月2日修正) 著作權法
- 審定名詞
- 著作權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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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