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法條是指出依照高級中學法第九條的規定,由本部自行編定教科用書的情況下,可以委由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來編輯教科用書。該教科用書的審定程序則適用於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規定。 根據此法條進行的審定程序需要按照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高級中學法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第九條條文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