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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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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依高級中學法第九條規定自行編定教科用書者,得委由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編輯;其審定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法條是指出依照高級中學法第九條的規定,由本部自行編定教科用書的情況下,可以委由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來編輯教科用書。該教科用書的審定程序則適用於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規定。 根據此法條進行的審定程序需要按照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高級中學法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第九條條文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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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5 條規定:「本部依高級中學法第九條規定自行編定教科用書者,得委由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編輯;其審定程序,準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