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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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通知續審結果。續審結果為通過者,審定機關應為通過之決議。 前項申請續審,以三次為限;所定申請續審及作成續審結果並通知之一定期限,第一次為四十五日,第二次、第三次均為三十日;第三次續審結果仍未通過時,審定機關應為重編之決議。 第一項申請續審所檢附之修正稿,除依審查意見修正,或作資料更新、內容勘誤外,不得再變更內容。逾此範圍者,審定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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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9條,申請審定教科用書後,經審查決議修正的情況下,申請人應在收到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段時間內提交修正稿進行續審。審定機關也應在收到修正稿的一定期限內通知續審的結果。如果續審結果通過,審定機關應該做出通過的決議。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申請續審的次數限制為三次。每次續審及通知結果的一定期限如下:第一次為45天,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30天。如果第三次續審結果仍然未被通過,審定機關應該做出重新編審的決議。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項,除非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正、資料更新或內容錯誤,否則申請續審所檢附的修正稿不得再變更內容。如果超出這個範圍,審定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教育部,《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發布日期:108年3月18日。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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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