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審查期限得延長三十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同一科目各冊之審查期限,應自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