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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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審查期限得延長三十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同一科目各冊之審查期限,應自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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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8條,審定機關在受理申請後的90天內應通知申請審定者審查決議。然而,如果申請審定書稿的數量和內容需要更長時間進行審查,審查期限可以延長30天,但只能延長一次,並且必須通知申請審定者。審查決議可以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不同的結果。每一科目各冊的審查期限應從前一冊的審查決議通知日起計算。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最新版本可參考教育部網站上的相關公告或法律資料庫。以此法規為例,我們可以舉出這樣的一個範例:如果一家出版社提交了一套由10本冊數組成、內容豐富的教科書申請,審定機關可能會視這個申請的複雜度而將審查期限延長30天。這種情況下,審查機關需要在延長期限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申請者審查決議。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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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