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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審查期限得延長三十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同一科目各冊之審查期限,應自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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