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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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之資料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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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學校應在每學期開學後的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的資料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這份列冊的內容應包括教師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以及聘僱許可的文號。這表示學校需要將外國教師的相關資訊整理成冊,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以便主管機關進行監管和管理外國教師的聘僱情況。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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