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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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依期補正者。 五、健康檢查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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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各校在聘僱外國教師方面必須注意以下情事:一、外國教師有違反教師法或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二、外國教師所提供的文件經查證並非真實。三、外國教師有違反其他法令且情節嚴重。四、外國教師所提供的文件缺乏詳細或完整的資訊,在通知限期內未能補正。五、外國教師未通過健康檢查。如果上述情事存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當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 行政機關名詞
- 經查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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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