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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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審查及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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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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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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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