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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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試務區之承辦學校,不得公布基本學力測驗之分數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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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13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試務區之承辦學校,不得公布基本學力測驗之分數組距。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考生的隱私,避免考生的分數組距被公開,避免產生對考生的不公平待遇。這樣的規定也符合資料保護的原則,保護個人資料不被非必要的機構或個人使用或透露。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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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