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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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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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的《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20條規定,學生如果經過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得錄取,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錄取的學校完成報到手續,那麼他們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放棄錄取資格的聲明,才能參加該辦法所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教育部令第0920143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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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