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19條的規定,對於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同樣地,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了可以依照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的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也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的招生名額和方式,可能是根據該特殊需求產業的人力需求而設定的,每所學校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訂定不同的招生政策。 另外,體育類高級中學的招生名額和方式,可能是根據體育特長生的表現和成績而設定的,並且可能會有相應的體育測試或選拔考試。 這些資料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法規文件,如《學校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等。
- 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