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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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 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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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18條,該辦法明確規定了招生委員會委員的迴避情形。該條款指出,若招生委員或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就應自行迴避。 另外,若有利害關係人認為招生委員並未依法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則該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迴避。 身為法律系教授,會根據法律規定來解釋相關法條。基於該辦法的內容,它明確規定了招生委員在特定的關係下應自行迴避,以確保招生過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此外,該辦法也對如何提出申請迴避做了明確的規定,使利害關係人能夠行使相應的權利。有關這一條款的實際應用例子,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招生委員會的實際操作和相關案例,以判斷是否出現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的情況。
- 自行迴避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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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