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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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入學方式之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範圍及數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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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7條的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中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範圍及數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前,可以邀集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台灣的高中多元選單制度中,學生可以根據其所在地區的政府教育行政機關設定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進行選校。這些區域的範圍和數量是由該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求制定的,並需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核定後公告實施。在核定前,可以邀集相關的行政機關、學校代表以及學者專家共同參與協商討論制定相關政策。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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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