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1條的規定,這項辦法是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3項所制定的。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的相關政策可以由相關機關進行制定,該條規定如下: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及其子女,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進行居留或中華民國政府提供之專案計畫,其子女進入大專院校學習時,除規定於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事業目的之外,學校得將其適用其他特殊招生方式,其數額不受正式招生名額之限制。」(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3項) 這一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及其子女能夠有更好的教育機會而制定的。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特殊招生方式可以根據不同情况由學校自行制定。例如,某些大學可以為這些學生提供額外的招生名額或採用特殊的招生方式,以便更好地配合他們的學習需求和入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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